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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鲁检微普法|如此卖烟?这下“刑”了
时间:2025-12-24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5日,潘某某与吴某某驾车送潘某某儿子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读书,随后驾车前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吃饭,饭后潘某某在烟店购买香烟时发现会泽县的香烟价格比其所居住的昭通市威信县的香烟便宜。于是潘某某、吴某某便产生了从会泽县购买香烟运回威信县卖给朋友赚取差价的想法。二人便在会泽县以205元、206元、207元、210元一条不等的价格购买云烟(软珍品)共660条。2024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吴某某驾驶的车辆途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江底检测站被现场查获。经检测,查获的660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经鉴定,零售价格为壹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151800元)。潘某某、吴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未取得专卖许可证都不得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如果有经营烟草的想法,应当向当地的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并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购进卷烟销售。无证售烟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发现无证销售烟草的行为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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