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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鲁检微普法|这生意不能做!“瘦”了也“刑”了
时间:2025-12-24


基本情况

2022年以来,杨某某、刘某某等5人,通过网络渠道购入一种名为“莱洛轻”的咖啡,自行食用发现有减肥效果后,便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渠道,长期进行销售,累计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经查,5人无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资质,销售的咖啡亦无生产批号及生产厂家标识且咖啡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杨某某等5人在无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所售咖啡来源不明、标识不全,仍自行试用以“验证效果”并长期销售,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直接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把好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流通各环节安全关。切勿心存侥幸,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任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网络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同样需要具备合法资质,确保所售食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切不可利用网络隐蔽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消费者:应加强防范,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选择标识清晰、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品牌和商家,对于来源不明、宣传夸张的产品,务必提高警惕,谨慎购买。如发现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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