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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鲁检微普法|这些“野味”碰不得!
时间:2026-01-23


当你看到林间跳跃的松鼠、田间蹦跶的田鸡、枝头歌唱的麻雀,是否会觉得“野趣盎然”,或想收入笼中,或想盛入盘中?

注意!这份“野趣”背后,可能隐藏着法律的红线——你眼中的“普通野味”,很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抓、卖、吃,都可能构成犯罪!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这个名录范围非常广,包括我们熟悉的:青蛙、田鸡(黑斑蛙)、蟾蜍(癞蛤蟆)、松鼠、黄鼬(黄鼠狼)、野兔、麻雀、喜鹊、斑鸠,以及大多数我们常见的鸟类(除了家禽和极少数列入其他名录的)、各种蛇类(除部分珍稀种)等。


案例警示

曹某在某条河沟内捕捉“癞蛤蟆”130只,被民警当场抓获。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甘某在抖音上习得如何猎捕野生动物后多次诱捕麻雀235只,其中35只卖给同村兄弟甘甲吃,另外200只脱毛后放冰箱速冻准备食用。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等人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数百只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张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

“三有动物”名录涵盖1700多种动物,远比大家想象的多。简单来说,在野外见到的不常见动物,除非能明确识别为家养或不在保护名录,否则“不打扰、不捕捉”是最安全的原则。

非法猎捕、购买、食用“三有动物”,不仅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保护“三有动物”,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守护自然生态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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