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鲁检微普法 | 年关守好“钱袋子”,远离赌博不越界
时间:2026-03-31

年关将至,亲友聚会频繁,返乡休闲娱乐增多,易出现聚众赌牌、打麻将赌钱等看似休闲,实则违法的行为。“小赌怡情”为名的牌桌,常是违法犯罪的开始。娱乐与赌博,往往仅一线之隔。

案例警示

2025年春节期间,刘某多次组织周边村民在其住所附近山头,以麻将“开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刘某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布袋子等赌具,并向赢钱的参赌人员按次收取数元至十元不等的“水子钱”。经核查,该案涉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2万余元,参赌人员累计超过30人。刘某被检察机关以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卢某在自己家中摆放2台麻将机,邀请朋友打牌并抽取“茶水费”。柯某某、王某等人成了常客,牌局结束时卢某从赌资中抽成,仅一个多月,“抽头”就累计达1万元。卢某被检察机关以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检察官提醒

为赌博犯罪提供场所、资金、工具、望风、宣传、拉人头、资金结算等帮助的,无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都可能构成犯罪。偶尔参与赌博,赌资较小、未聚众、未营利的,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但一旦达到“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就会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春节是团圆的时刻,更是守护幸福的时刻。我们呼吁大家:远离赌博,拒绝诱惑,守住钱袋子、守住良好社会风气,过一个文明、和谐、平安、快乐的新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