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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鲁检微普法|种草莓用禁药,判刑又赔钱
时间:2026-03-31

草莓鲜红饱满、酸甜可口,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看似诱人的草莓背后,可能暗藏着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安全隐患”!一颗毒草莓,足以让美味变“毒药”。

检察机关紧盯食品安全领域,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违规用药行为,用法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份防“毒”指南,请务必收好!

案例警示

被告人陈某明知“克百威”为草莓等鲜食水果禁用的高毒农药,仍在其经营的18个草莓大棚内,以烟熏方式施用并将产出的草莓对外销售。经检测,大棚土壤和草莓样品中均检出“克百威”残留。

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按销售金额的十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赔偿”标准计算,违法行为人还需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无害化销毁问题产品等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购草莓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优先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购买带有合格证明的产品;

不买形状畸形、气味刺鼻、颜色异常鲜亮的草莓;

食用前用流水充分冲洗,并可短暂浸泡,不建议直接入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始终以法治力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也郑重警示所有种植、养殖经营者:

克百威、敌敌畏、毒死蜱等药物,国家明令禁止在草莓、瓜果等鲜食农产品上使用。这些药物水洗无法去除,长期食用会损害人体肝肾及神经系统。贪图一时之利,违规用药,终将面临牢狱之灾与巨额赔偿。守法种养,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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