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鲁检微普法 | 守护银发权益 护航晚年安康
时间:2026-07-17



养老安身、财产传承事关每个家庭和谐稳定,也是老年群体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现实中,赡养纠纷、遗产争夺、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争议等问题时有发生,可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警示

案例一

古稀老人陈某身体多病,无生活来源,儿女们也不愿承担赡养义务。陈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后,经检察机关多方调查核实,作出民事支持起诉决定,依法支持陈某向儿女们追索赡养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高某甲之子高小某在与父母一次争执后离家出走,三十余年对高某甲夫妻不管不问、置之不理。其间高某甲的妹妹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夫妻去世后,高小某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高某乙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高小某对高某甲构成遗弃,依法剥夺其继承权,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三

小帅早年丧妻,与雇佣多年的保姆小美签订协议,约定小美负责其生活起居,去世后名下房产归小美所有。2021年初小帅患肺癌晚期,又立下遗嘱,明确房产归女儿所有。小帅去世后小美和小帅女儿因房产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产归小美所有。(来源: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醒

尊老敬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的法定责任。广大群众应该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尊重老年人财产自主处置权利。老年群体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订立遗嘱、留存相关凭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