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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绩效考评
关于印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11-23

关于印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已经本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精神,结合鲁甸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指本院占用中央政法编制且在检察工作岗位工作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是指本院机关占用中央政法编制且在检察工作岗位工作的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书记员(不含合同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第三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行等次制。考评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条 本院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考评由政工科组织实施,等次评定报院党组确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本院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分三个考评组进行。

第一考评组:

民行科控申科刑执局监察科监督办

第二考评组:

检察长反贪局反渎局纪检组

法警队预防科技术科

第三考评组:

公诉科未检科侦监科办公室

计财科政工科研究室

第六条 各组考评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并组织开展。

第七条 考评组在考评时,依据本规则就本组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分,评分结束后,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政工科审核,再报院党组决定检察官业绩考评最终等次。

第八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考评时间为本年度的11日至1231日为依据。

各考评组应于次年的110日前将考评情况报考政工科。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权重

第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实行百分量化制,具体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廉洁自律三个部分。其中政治思想10分、工作业绩70分、廉洁自律情况20分。

第一节 政治思想情况考评

第十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政治思想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质、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情况,总评价分为10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政治思想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扣完为止。扣分以院内通报为依据,兼顾考评组本组掌握的应扣分情况。

(一)政治理论学习。无故不参加领导机关和本院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教育会议、业务讲座和其他与文明创建有关的活动的,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撰写报送学习体会文章的,每次扣2分。

本项由考评组评定后,报政工科审核。

(二)组织生活制度。未参加本院党支部组织的“三会一课”,每次扣1分;不按要求撰写报送学习体会文章的,每次扣2分。

本项由考评组评定后,报本院党支部审核。

(三)其他方面。检察官在政治思想方面出现的其他情况,由该考评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二节工作业绩情况考评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采取岗位工作实绩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岗位依据工作实际,确定其工作职责。各部门所设岗位原则上应有其所承担的岗位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考评实行计分制,业绩考评最高评价分为70分。

第十五条 岗位工作实绩是指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从事的岗位日常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以及其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评,应征求所在办案组检察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人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正向评价的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形的分别扣分:

(一)检察辅助人员所在办案组有以下情况的,依次扣分:

1.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事故严重的,每次扣10分;

2.发生超期羁押的,每超期1天扣1分;

3.协助办理的案件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1分;被评为D类案件的,每件扣3分;

4.协助办理的案件在市院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2分;被评为D类案件的,每件扣4分;

5.协助办理的案件,在本院案件评查中评查出的问题,办案组未对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导致上级院评查时仍出现C类案件的每件扣3分;D类每件扣6分;

6.检察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所在办案组在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3分,出现D类案件的,每件扣5分。在上级院评查中被评为C类案件的,每件扣4分,被评为D类案件的,每件扣8分。

7.被上级院流程监控发现有较重的违规办案情形,并被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的,每件扣1分;

6.司法行政人员和检察辅助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出现其他扣分情况的,由该考评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二)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失误,被院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在其他各级单位组织的工作中因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三)所在科室未完成检察新闻宣传及信息工作的,未完成一篇扣1分;

(四)部门考核在全市后三位的,该部门成员依次扣5分、3分、2分。

(五)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所在调研小组未完成调研任务的,每篇扣5分,抄袭他人论文的(相似度在30%-50%),每篇扣4分,严重抄袭抄袭他人论文的(相似度在50%以上),每篇扣5分;

第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检察辅助人员所协助办理的案件数量超过本部门平均办案数量的,超过30%-50%的加3分,超过50%以上的加5分;

(二)检察辅助人员所协助办理的案件在省市院质量考评中被评为A类案件的,每件加5分;

(三)检察辅助人员所协助办理的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的,每件加10分,获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的,每件加8分,获得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表彰的,每件加5分;

(四)所在部门考核在全市前三位的,该部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依次加5分、3分、2分;

(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个人工作优秀,在工作、品德、业务等方面或个人调研成果在国家、省、市级获得表彰的,由考评组视奖项等级情况予以加分,国家级表彰加8-10分,省级表彰加6-8分,市级表彰加4-6分;优秀奖、提名奖或由单位推举表彰的,不在加分范围。以上分数以最高分计算,不累积加分,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分别以上述标准的一半计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提交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百分制给出分值,再提交考评组。

第十九条 部门工作考评分实行比例计分法,个人部门工作评价分排名第一的,部门工作考评分为满分(70),其他人员按比例递减计分。

计算方式为:个人工作情况评价分=个人部门工作得分÷本部门工作人员最高分×70()

第三节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考评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考评内容包括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方面的情况,总评价分为20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一)年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4次及以下不作扣分依据)的,扣2分;5次以上,每超过1次,加扣0.5分;抽查中发现代签到情况的,每次扣1分;无故不在岗的,每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参加会议被院内通报批评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3分,三次及三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扣5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因迟到、缺席被会议(活动)主办方口头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书面通报的每次扣10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问责处理的,每次扣10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扣15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六)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未按照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摸排等工作,被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同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其他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考评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第二十二条 各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廉洁自律的扣分情况由考评组评定后,报纪检组审核。

第四章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等次确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思想政治素质高;

2.业绩考评分在90以上;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清正廉洁,模范遵守职业操守;

5.本部门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执法业绩考评中居前五。

(二)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业绩考评分在70分以上;

3.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且取得较好效果:

4.清正廉洁,无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三)以下情况可以评为基本称职:

1.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有一定思想政治素质,但不够积极,态度不够端正;

2.业绩考评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

3.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但效果不好:

4.辅助办案存在不规范问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参加政治学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绩考评分未达到60分;

3.对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接受或接受后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被作组织处理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不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评:

1.工作业绩按本规则考评未达到60分的;

2.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在业绩考评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4.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五章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考评年度根据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顶岗锻炼、交流学习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业绩等次由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所在考评组根据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调任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本院相关考评组进行考评。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 病假(工伤、产假除外)、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评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评;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180天的,不参与考评。

第二十八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办案业绩办案考评,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定等次;受纪律处分,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与职务无关的不确定等次。

第六章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结果直接计为公务员年度考评结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结果记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业绩考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根据《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定为一等奖;业绩考评确定为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奖金等次;业绩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考评奖金。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评被考评为不称职的,按相关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政工科负责解释,自2017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按本规则执行。

1:司法行政人员及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2017年考评组各组人员情况参照表(30人)

一、第一考评组(7人):

民行科1人(陈明)

控申科1人(黄丽芳)

刑执局1人(云朝亮)

监察科2人(康文渊、杨益惠)

监督办2人(秦明荣、阮忠灿)

二、第二考评组(9):

反贪局2人(李世俊、袁永才)

反渎局3人(尹传、卯升龙、潘虹)

法警队2人(管绍权、阳琼)

预防科1人(张世颖)

技术科1人(王宽)

三、第三考评组(14人):

公诉科1人(铁光佼)

未检科1人(杨娆)

侦监科3人(王琴、陈仲军、王清荣)

政工科2人(马琼惠、陈丝)

办公室2人(张庆鸿、陈家秀)

研究室2人(李洪良、符志槟)

计财科3人(谭正龙、马丹、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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