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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绩效考评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23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

 

为顺利开展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正确评价检察官工作实绩,落实司法责任制,引导检察官更新司法理念,激励检察官提升业务质效,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职权清单等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活动。检察官德、能、勤、廉等方面的考评,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政治方向,遵循检察规律、聚焦主要业务,突出质量导向、注重效率效果,定量定性结合、分层分类实施,紧扣上级要求、融入地方特色,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客观高效。

第二章 考评的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在本院党组领导下,由设立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八人组成,主任由检察长担任。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业绩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部,成员由院政治部、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院员额检察官全部参加考评。

第三章 考评的内容

第五条 考评指标包括通用类指标和各业务条线指标,其中通用类指标统一适用各业务条线。各业务条线工作按照主要案件(业务)类型,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本院考评指标、计分规则和分值。

第六条 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内容,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及检察官案件办理、业务处理结果等情况赋予相应分值,进行加分或者减分评价。

第七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率,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工作效率得分。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八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果,主要考评检察官办理案件或者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情况。办理案件或者处理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认定为工作效果好,进行相应加分评价。因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对案件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矛盾激化,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经审查认定后对办案效果进行相应减分评价。检察官办案(业务)工作取得以下效果的,予以重点加分:

(一)在办案(业务)工作中兼顾法理情,释放司法善意,体现检察温度,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社会治理,实现案结事了,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

(二)具有正确把握司法政策、引领司法办案理念创新、统一类案办理标准、推进疑难复杂案件解决等情形的;

(三)参与检察宣传和网络舆论引导成效突出的。

第九条 根据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办案情况变化,结合检察工作发展和检察队伍建设情况,适时对考评指标进行评估调整。原则上不增加新的考评指标,确有必要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在主要指标和分值与《参考体系》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院重点难点工作等情况,增设质量、效率、效果考评指标及分值,并报市检察院备案。

第四章 考评的方法

第十条 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数据比对分为两个小组,第一检察部为一组,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为一组。检察官业绩考评数据比对在本组内部进行,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办案(业务)质量、效率、效果得分的权重分别为40%30%30%(权重分)。依照指标分计分规则对质量、效率、效果指标进行量化积分(指标分),分别对应加上质量、效果的预设基础分(效率不设基础分)60分后,形成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原始分,鉴于检察实务中各检察官甚至是同一业务部门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差异较为明显,此处质量和效果原始分最高不应超过100分。在此基础上,考评采用标杆基准分法(或称比例计分法)分别计算各项权重得分,即在本小组原始分(指标分与基础分之和)最高的检察官计该项考评最高权重分,其他检察官的该项考评权重分为各自原始分同最高原始分的比值乘以最高权重分。三项权重得分相加,即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总分。

原始分=指标分+基础分

效率原始分=业务类型指标分+业务强度指标分(二维计算公式)

质量权重分=个人质量原始分/本小组最高质量原始分×40

效率权重分=个人效率原始分/本小组最高效率原始分×30

效果权重分=个人效果原始分/本小组最高效果原始分×30

业绩考评总分=质量权重分+效率权重分+效果权重分

第十一条 以“办好案、办精品案”为导向,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监督等情况,对不同案件(业务)质量指标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对捕后撤案、捕后不起诉、捕后判无罪和自行侦查立案后不起诉、撤案等考评指标,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后计分。

第十二条 以“快办案、多办案”为要求,按照考评周期内完成检察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办案效率得分。办案效率综合考虑业务类型、办案强度、个体参与度等因素确定。

(一)不同案件(业务)类型指标分数,主要是通过综合考虑办案用时、流程节点、法律文书制作等因素加以确定。

(二)办案强度大小主要体现在实体类案件上,根据各业务条线实体类案件办案强度,对案件难易程度加以区分。

(三)个案办理中个体参与度,主要是对检察官个体在办案(业务)中的工作量大小及其作用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在办案效率中的所占份额。个体参与度多少主要体现在检察官个人在检察官办案组中的参与程度。检察官办案组中的员额检察官个体参与度系数可以依据检察官数量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主办检察官主持协商分配。

()检察官以承办人的名义参与办理其他检察院案件的,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参与办案的情况提出计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记入系统。

第十三条 以“三个效果”为标准,对涉及加分或者减分的办案效果事项,经审核后予以计算。对开展扫黑除恶、服务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检察建议、公开听证、追赃挽损及其他专项工作等成效显著的给予加分,对办案或者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引发负面舆情、涉检信访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且负有责任的,给予减分。

第十四条 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等行为,检察官应当记录、报告而未全面如实记录、报告的,相关案件不计入考评得分,并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五条 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予以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并挽回后果的,不减分。

第十六条 对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治部是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主体,案件管理部门是重要数据保障部门。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应用上级院统一开发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进行,考评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到1231日。检察官业绩考评周期(月、季度、年)内,均以周期内最后一天为截止时间节点,对于未办结的案件(业务),不在本季度、年度进行考评。同时,以周期内案件(业务)办结数,而非以案件受理数或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数提取或填录考评数据,以促进办案效率提升。案件办结标准主要以实质性法律文书作出或收到为准。

第十九条 考评数据填录审核的三类主体责任:

(一)本院参与考评的检察官是数据填录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其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自动抽取的本人数据负有当然查看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对除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自动抽取需要本人填录的数据负有客观、真实填录的义务。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划分小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小组检察官填录提交的数据负有审核把关的职责。

(三)政治部、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职能部门,对于除上述两种填录审核之外需要填录审核的,要及时填录审核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考评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考评委员会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在本院公布。

(二)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分两个小组进行。各小组检察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系统中实时录入相关考评数据,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业绩数据进行核定,各组在本小组内进行业绩数据比对,并提出本小组检察官的考评等次初评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三)考评委员会根据检察官得分、排名情况、小组及分管院领导提出的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研究拟定考评等次意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院党组决定。

(四)院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评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考评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提请考评委员会审定后,报院党组确定,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在年度考评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可分别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检察官存在经组织选派参与或参加挂职锻炼、借调、驻村扶贫工作,承担其他机关案件办理、专项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任务,或工伤等情况,且连续30天以上未超过180天不在岗的,在此期间内的工作量,即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分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此期间指标分=本小组平均指标分÷52(年度工作周数)×不在岗工作周数

(二)检察官存在经组织选派参与或参加挂职锻炼、借调、驻村扶贫工作,承担其他机关案件办理、专项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任务等情况,且180天以上不在岗的,由考评办征求用人单位对该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初评意见,提请考评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评等次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三)检察官因工伤180天以上不在岗的,考评办根据所在小组出具的对该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初评意见,提请考评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评等次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四)检察官病、事假累计180天以上的,不进行业绩考评。

(五)检察官在考评周期内被调整部门的,其业绩数据比对在年底最终所在小组进行,该小组应当在综合考量年度内其在多个业务部门业绩情况的基础上,出具对该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初评意见,考评办汇总后提请考评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评等次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六)检察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基层院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市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业绩考评在本院单独评定,考评结果报市检察院备案审核。入额院领导未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基本办案任务的,考评等次定为不合格;完成基本办案任务的,按照分管业务工作成效确定考评等次。

第六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全院检察官总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优秀、良好等次分别对应绩效考评奖金一等奖、二等奖,业绩考评合格等次分为绩效考评奖金三等奖、四等奖,业绩考评不合格等次的不计发绩效考评奖金。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分别对应以下标准:

(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绩效考评为一等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业绩考评得分应当排在本小组前列;

.未发现案件质量问题;

.办案或工作取得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清正廉洁,无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不得评定为“一等奖”的其他情形。

(二)评定为良好等次的,绩效考评为二等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业绩考评得分应当在本小组平均分80%以上;

.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

.办案或工作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清正廉洁,无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

(三)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绩效考评分为三、四等奖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合格等次三等奖:

(1)业绩考评得分在本小组平均分70%以上达不到80%的;

(2)年度内因被党内问责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

(3)年度内旷工3天或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4次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合格等次四等奖:

(1)业绩考评得分在本小组平均分60%以上达不到70%的;

(2)年度内因被党内问责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或者年度内受党纪(政务、检纪)警告处分一次的;

(3)年度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未过60天的;

(4)非组织选派、年度内离职学习期限超过90天未过180天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业绩考评得分在本小组平均分达不到60%的;

2.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

5.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与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公务员考评中“绩”的依据。

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评的优秀等次人员,应当从年度业绩考评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考评特殊事项,如本《办法》无具体规定,由本院考评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指标及计分规则通用参考体系》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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