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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绩效考评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退出员额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20-11-23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退出员额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管理员额检察官,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退出员额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进入员额,按照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检察官。

第三条 检察官退出员额,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依规、人岗相适、全省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优化检察官队伍。

第四条 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除检察官职务。

第五条 员额检察官退休、自愿辞去公职、死亡的,自然退出员额。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额检察官应当退出员额:

(一)调离司法办案岗位;

(二)不在业务岗位办案或考核不合格、司法办案能力不适合继续担任检察官的,应当在考核后三个月内退出员额;

(三)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在考核后三个月内退出员额;

(四)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进入员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一般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或者因机构调整,拒绝合理安排的;

(八)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十)员额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在本辖区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

(十一)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免职、责令辞退、辞退等惩戒处理决定的;

(十二)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因个人原因,检察官自愿退出员额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员额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员额。

第八条 检察官退出员额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后,逐级上报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核,经省检察院党组批准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检察官退出员额后,如申请再次入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参加选任。

第九条 员额检察官有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不适合担任员额检察官的,依据惩戒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检察官退出员额,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等级审批权限,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岗位、重新确定职务职级、办理免职等手续。从退出的次月不再享受员额检察官工资及相关待遇,其工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额检察官对关于本人退出员额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退出员额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院党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退出员额决定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员额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员额检察官调入其他检察院后,按法律程序免去,同时层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后,由政治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其他不宜继续任员额检察官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央、省委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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