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来临,十年寒窗磨一剑,今朝出鞘试锋芒。高考不仅是知识的较量,更是诚信与品格的大考。然而,总有不法分子试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破坏考试公平。鲁甸检察提醒您:诚信考试,既是对他人的公平,更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
案例介绍
案例一
湖北监利中学教师陈某及谢某等人在2020年高考期间共谋组织作弊。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考生及家长、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考试当日,陈某利用监考员身份,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理科数学试卷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等人先后自动投案。最终,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同伙分别获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二
2019年,李某等人帮助山东两名高考生迁户口至西藏获取高考资格,并联系在读研究生刘某跨省替考。高考当天替考人员被当场发现。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等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及缓刑不等,并处罚金;替考者构成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三
2020年,安徽考生朱某杰将手机藏于鞋内带入高考考场,拍摄试卷传给场外人员转发至“枪手”QQ群获取答案。最终,法院认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来源: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1.心存侥幸,必遭不幸。高考考场已实现信号屏蔽、全程监控、人脸识别全覆盖,任何作弊手段都无所遁形。监考老师知法犯法,不仅断送职业生涯,更将面临牢狱之灾。
2.捷径尽头,往往是深渊。 切勿轻信所谓“真题”“枪手”“隐形耳机”。这往往是诈骗话术,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一旦涉罪,将留下刑事案底,毁掉个人前途。
3.法有明文,严惩不贷。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答案、代替考试均是刑事犯罪。无论是组织者、协助者还是参与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祝所有考生金榜题名,圆梦今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