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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检微普法|拒绝盗版,对侵犯著作权说“不”
时间:2026-04-27



今天是第31个“世界读书日”,也恰逢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月20日至26日)。世界读书日全称为“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又称“世界图书日”。其设立的宗旨与意义是为了尊重并感谢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的文学、文化、科学思想大师,同时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阅读、创作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吧!

【案例警示】

案例一

林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一批图书,存放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并通过天猫某图书专营店对外销售。次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林某某租用的库房内当场查获图书15种,共计25458册。经认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23666册为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林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甘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网络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名义,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拷贝机批量复制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取的音乐作品,制作成音乐U盘,后在抖音、淘工厂等网络销售平台对外出售。截至到案发,甘某在各平台共计销售侵权音乐U盘数十万单。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电子音像产品相关工作;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三

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张某某印制书法培训书籍,并用于在培训机构对外销售;张某某明知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联系他人为王某某印制书籍,并收取王某某支付的印制费用12万余元。后相关部门在王某某处查获书籍4170套,经版权局鉴定,全部为侵权复制品。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某、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来源于检察系统公开案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检察官提醒】

对创作者而言:

  1. 确权是基础:及时通过登记著作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明确权利归属,固定权利凭证。
  2. 留存证据是关键:妥善保存创作底稿、研发记录、首次发表或使用证明等,防患于未然。
  3. 主动维权是保障:发现侵权行为,可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多途径维护权益。

对普通公众而言:

  1. 提升意识,尊重原创:自觉抵制盗版书籍、影视资源、山寨商品等,从源头减少侵权需求。
  2. 合法使用,厘清界限:使用他人作品要获得许可或符合“合理使用”等法定情形,商业使用尤其要谨慎。
  3. 正规渠道,放心消费:购买商品、服务应选择官方或授权渠道,对明显低价“名牌”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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