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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信息
胡彪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17

2017年5月至9月,以胡彪、郭家俊、段国旺为首的犯罪团伙共购进工业盐1349吨,在鲁甸县文屏镇大坪农场、联合村的两个窝点内翻包生产出售云南省“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成品1193.43吨。案发后,昭通市公安局追缴回已售出的假盐成品95.46吨,实际流入市场的假盐成品为1097.97吨。经送检,胡彪等人生产的盐碘含量均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查获扣押的“白象”牌精制食用盐包装袋系假冒云南“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包装袋。

经调查,云南省的129个县区均属于碘缺乏病病区2015年鲁甸县居民用户盐抽样监测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4.33%,2016年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5.07%,2017年合格碘盐食用率为77.70%,2018年合格碘盐食用率为84.67%;此外,据云南省食品安全研究院、云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学院、云南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中心出具的公文书证,证实食用不合格碘盐产品可能导致孕妇流产,影响胎儿、婴幼儿大脑发育,影响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且长期食用不合格的盐产品引起人体缺碘或碘过量,对人体造损伤成不可逆的。

本院认为,胡彪、郭家俊、段国旺等人生产、销售假盐行为损坏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18年8月27日,院就胡彪、郭家俊、段国旺生产、销售假盐一案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胡彪、郭家俊、段国旺3名被告按其销售额的一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9.59万元,并要求被告胡彪、郭家俊、段国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12月13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胡彪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四年、四年,并处罚金500万元、470万元、470万元;判决胡彪、郭家俊、段国旺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19.59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胡彪、郭家俊、段国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4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胡彪等人的上诉,维持鲁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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