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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诉
社矫对象不能成为“隐形人”
时间:2022-08-10

   

  “缓刑考验期内不假外出(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县)的社区矫正人员邓某,不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还要每天到司法所指纹打卡、定位打卡。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已作出整改,确保社区矫正管理落实执行到位。”近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司法局回复的整改情况说明。这是该院应用其自主研发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平台办理的一起案件。 

  “三年的缓刑期,邓某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就不假外出40多次,平台已经发出预警。”今年4月,长阳县检察院收到该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经调查后,该院依法向该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悉,该院在2021年开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通过调阅社区矫正工作台账进行比对,发现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脱管等问题,但社区矫正部门未及时处理。“依靠人工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确实难度大,若是社矫机构措施不严、手段不新,社矫对象就成了‘隐形人’。”办案检察官李晓明介绍,今年初,该院督促司法局将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大数据核查,发现有多名社矫对象存在不假外出的情况,有的甚至有数次。 

  对此,长阳县检察院决定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为切口,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平台。经过半年的调试,以关键信息比对为核心的监督模型初步成型。该模型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与公安、法院及社区矫正等机构的数据共享,自动排查社区矫正对象辖区外的活动轨迹是否与社区矫正机构记录的请假路线一致等情况,从而发现不假外出等违法问题。 

  今年以来,该院利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平台对178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查,共排查出22名矫正对象存在不假外出等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化解了潜在的监管风险。(检察日报 蒋长顺 吕道本 付春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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