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了我们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做对社会、家庭有用的人……”。为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近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的孔某某、马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开展教育训诫、法治宣传、公开集中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等。

在办理案件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均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全部系初犯,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拟对孔某某、马某等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并经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召开检委会,一致同意检察官的不起诉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告送达现场,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案情,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全面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官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教育训诫、法治宣传,被不起诉人均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戒,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检察官现场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宣告送达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合法,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检察机关能够主动履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不起诉既不是“不诉了之”,也不是“一放了之”。检察机关立足打击与治理并重,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向前一步,通过集中训诫,目的就是以“训”触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当事人对责任的履行。“‘不刑’并不等于‘不罚’,‘不诉’也不等于‘不惩’”。在法治宣传环节,办案检察官向案件当事人及在场家属等强调,相对不起诉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将严惩不贷、决不姑息。随后,检察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无缝有效衔接,使涉案人员受到应有惩罚,实现“罚当其错”和“罚当其责”。本次宣告活动有助于警示涉案人员和教育周围群众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在今后工作中,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以公开促公正,拓宽公开渠道,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