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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公诉
昭通首例|斩断“靠企吃企”黑手——鲁甸检察提起公诉的“国有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一审获判
时间:2026-08-12


近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穆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一审获判。该案系昭通市首例“国有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穆某身为国有公司负有市场开发等重大管理、决策职责的副总经理,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承揽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通过联营嵌套、规避监管、借用资质违规施工等实现自主经营,争抢国有公司商业机会,获取非法利益千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作为全市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刑事案件,本案事实跨度时间久、利益关联复杂、证据梳理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主动引导监察机关固定关键书证、言词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材料,围绕“利用职务便利、同类营业认定、非法获利核算”三大核心要件完善证据链条,全方位夯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基础。通过提起公诉有力惩治了损害公司企业的背信行为,对于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 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高管身份不是护身符,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这不是单纯的商业道德问题,而是刑事犯罪。公司高管作为掌握公司核心信息、经营管理权限的关键人员,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利用职权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已触犯刑法,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高管履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靠企吃企”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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