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最高检提出的全新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直接客观的反映了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自“案件比”提出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降低案件比工作的精神实质,着力提升本院案件办理的质效。2020年1月至11月,我院的案件退查、报延情况明显减少。
一是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在工作实践中,有一些简单的案件进行了退查、延期,多数情况是由于检察官参与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占用了简单案件的办理时间,导致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延期或者未进行实质性的退查,降低了办案效率。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制定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方案,将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合理配置,分为简案组和繁案组,根据方案分配和办理案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简案的办案效率。
二是严格“案件比”管理指标。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比,要求案管部门每星期五向检察长提供案件的退查、报延情况,案件一次退查的,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退查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案件二次退查的,必须向检察长说明退查理由并经检察长审批,简案原则上不允许退查,所有案件只能选择退查或者报延,不能退查后又报延或者报延后又退查。
三是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和审查逮捕引导侦查职能。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对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对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针对案件情况制作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继续侦查意见,并对侦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大程度上降低案件退查率。
四是将“案件比”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细化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针对简案、繁案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督促检察官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刑事案件比,是考核办案的重要指标,但也不能只注重案件比而忽视了办案质量,必须将案件质量视为办理案件的生命线,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