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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检动态
通过检察和解,她主动退还了算错的赔偿款
时间:2025-06-17

近日,在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下,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当场向保险公司支付7000余元,保险公司写下了撤回监督申请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自愿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4日,马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碰撞,造成三轮车上的陈某以及陈某的两个女儿许某甲、许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陈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2年8月12日,陈某、许某甲、许某乙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车辆驾驶人马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因马某车辆受损支付了14000余元的车辆维修费,然因疏忽大意未将支付凭证作为庭审证据予以提交。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支付车辆维修费的相关凭证,然二审法院对该证据并未组织质证,亦未作任何评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受理该案后,通过审查法院历次审理过程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到某修理厂调取相关书证材料,认定某保险公司支付14000余元的车辆维修费情况属实,陈某按责任划分应当承担7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合理费用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然若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势必会耗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为提升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拟以和解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在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过程中,陈某及其丈夫许某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三轮车被交警队没收没有发还、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有6000元医院退回了保险公司为由不予退还,针对上述问题,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到交警部门、陈某就医的医院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时告知陈某和许某,打消其疑虑,以增强和解的可能性。经多次当面向陈某及多次电话和在外务工的许某释法说理,陈某和许某最终同意将7000余元退还给某保险公司,并已于2025年4月3日全额支付。


结语

在办理该案中,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枫桥经验”,能动履职,用“法律条文+现实利弊”双维度沟通,通过引导当事人和解,避免了再审程序的周期损耗,实现了司法效率与群众权益的“双赢”,用“精准监督+柔性调解”让法律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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