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 鲁检动态
鲁检动态
鲁检微普法 | 拾物不还非小事,触犯刑法悔莫及
时间:2026-05-14


“捡来的东西又不是偷来的、抢来的,还能犯法?”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让一些人在拾得失物后,一步步从道德失范滑向了刑事犯罪的深渊。

案例警示

案例一

小吴在路边散步时捡到一个公文包,包里有手机和现金等物品,见四下无人,便将包带回家中。失主鲁先生发现包丢失后,拨打了几遍包里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便向民警求助。民警根据监控找到小吴,但他坚称将包扔在了路边,民警寻找未果。最终,因小吴拒不返还,鲁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小吴构成侵占罪。(案例来源:西山检察)

案例二

朱某某在某快递集散点卸货时,目睹两名男子在激烈扭打,过程中,一条金项链从其中一人脖颈掉落在地。待双方争执稍缓,朱某某便以查看伤者情况为由快步靠近,假装拾取掉落的快递单,顺手将项链捡起揣进裤兜,后又将项链藏匿于货车后备箱并驾车离开现场。根据调查,涉案金项链价值9.2万元。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朱某某构成盗窃罪。(案例来源:临海检察)

案例三

杨某搭乘出租车时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不慎遗落在车上,随后搭乘该出租车的曹某发现了杨某遗落的手机,并将其拿走下车。根据调查,涉案手机价值6750元,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曹某构成盗窃罪。(案例来源:赤峰检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返还义务:遗失物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捡到就归谁”。只要失主来认领,或者拾得人明知失主是谁,就必须无条件返还。如果拒不返还,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原物。

2.费用请求权:法律保障拾得人的正当权益。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如寄存费、公告费),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承担。但不能以此为借口,索要高额“感谢费”或“保管费”。

3.赔偿责任:在将物品归还失主之前,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毁损、灭失,需赔偿失主损失。

二、刑事责任

1.拾得他人遗失物,经失主主张或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询问后,仍拒绝返还,且该遗失物价值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即超出民事侵权范畴,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由失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一旦定罪,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2.若财物并非遗失于公共场所,而是处于他人占有控制的私密空间(如住宅、柜台、封闭式车辆等)内,以秘密手段取走,该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