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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检动态
鲁检微普法|路边的兰草你莫挖
时间:2026-06-29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曾勾起无数人对兰花的喜爱。但是,兰花虽美,也不能随意采挖,切莫让诗意便成了违法犯罪的代价……

案例警示

案例一

陈某明知野生兰草系国家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在某县林坡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草共计8株,分别出售给周某(另案处理)6株、李某(另案处理)2株,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随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李某进行网络直播的宾馆房间查获未售出野生兰草51株。经鉴定,涉案野生兰草均为蕙兰。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二

陈某某无意间在某山一处发现了多丛青翠欲滴长势良好的野生兰花,素来喜欢养花的陈某某喜出望外,随后多次携带锄头将野生兰花采挖带回家中种植。两个月间,其共采挖野生兰花5丛,并拍摄照片在朋友圈出售获利2000元,部分采挖后的兰花被其移植在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某某共采挖建兰103株,寒兰38株,多花兰15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来源:江西检察)

案例三

“我是做梦也没有想到,会因在从小长大的山中采摘随处可见的兰草而触犯法律!”韩某趁着清明回乡上坟之便,在老家的山林中采挖了1丛(6苗)兰草准备乘坐高铁带往家中种植,在高铁站安检时被查获。经鉴定,韩某采挖的6苗兰草为蕙兰,系自然生长的野生兰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案件听证会,韩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韩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一致同意该处理意见。随后案件移送给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行政检察部门向县林业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南漳检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野生兰科植物(蕙兰、春兰、建兰等)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植物就是守护生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广大群众切勿因个人喜好或侥幸心理,擅自采挖、买卖、运输野生保护植物。若对野生植物是否属于保护物种存疑,可及时咨询林业部门或专业机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私采野生兰花,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可能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担“刑事处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处罚。

此外,若发现非法采挖、买卖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携手筑牢生态保护法治防线,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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