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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检微普法 | 网络非“法外”,侮辱英烈必严惩!
时间:2026-08-12


英雄烈士是国家与民族的荣光,其名誉与荣誉神圣不可侵犯。然而,个别人为博取关注,在网络空间公然诋毁英烈,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以法治捍卫英烈荣光。这份警示,请务必了解!

案例警示

案例一

被告人罗某为获取网络流量,在社交平台多次发布恶意篡改、侮辱卫国戍边英雄团长祁发宝及牺牲烈士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的言论。其内容恶劣,公然否定英雄牺牲精神,挑战公众情感底线。相关帖文迅速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二

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贴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共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贴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检察机关以罗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令其在新浪网、《法治日报》《解放军报》等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容亵渎。尊崇烈士,守法上网,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名行侮辱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网络空间清朗和谐,需共同维护。尊崇英烈,守法上网,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广大网民要严守底线,不得制作、传播任何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内容;理性发言,就历史与公共议题讨论,应基于事实、尊重底线;发现相关违法信息,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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