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检察
负责办理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民事案件的审查;对鲁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二、行政检察
负责办理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行政案件的审查,对鲁甸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申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三、公益诉讼检察
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鲁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