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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活动
普法强基·以案释法丨 当众指控犯罪 传普法“好声音”
时间:2023-08-30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严惩。829日,由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件涉嫌高空抛物案在鲁甸县砚池街道幸福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场300余名社区群众参与旁听并接受普法教育。被告人甲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甲某某居住在雨露社区某居民楼16楼,因不想下楼丢垃圾,就将垃圾从其居住的16楼阳台上扔下,其扔垃圾的下方为小区居民和车辆通行的公路,垃圾中有烟头、玻璃酒瓶、碗等物品。


被告人乙某某居住在春熙社区某居民楼16楼,因与其弟弟发生口角,便赌气把玉米棒和樱桃从家门口的阳台扔下,导致摔碎的玉米粒弹起打到一行人的耳朵、摔断的玉米棒弹起打伤另一行人的头部致其轻微伤。同时,乙某某2021531日因犯高空抛物罪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两起案件的公开庭审既依法打击了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又是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法治教育,警示人们需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住在这里、生活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居住生活的有妻儿、父母、兄弟姊妹、亲朋好友,他们都会在你居住的楼下行走、休息、玩耍、生活;除此之外,我们居住的楼道下面还有大家停放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公共设施等财物,从几十米的楼层扔下物品砸到他(它)们,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甚至死亡,会使物品遭受极大的损坏,后果严重,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损害不可估量。大家切勿以身试法,要共同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好公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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