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 专题活动
专题活动
鲁检微普法 | 划一刀、砸一锤,赔钱又坐牢——千万别让冲动“毁”了自己
时间:2026-09-11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砸了别人的东西,事后赔钱道个歉不就完了?跟人吵架一时冲动摔了对方手机、划车砸玻璃,大不了赔新的,能有多大事?实际上,故意毁坏财物无论事后是否赔偿、是否取得谅解,只要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符合法定情节,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赔了钱,照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案例一

彭某某为追回垫付的 640 元挖掘机配件款,多次找到李某协商,却屡屡碰壁,心中怨气不断累积。一日,彭某某来到李某工地的停车场,看到停放在此处的三台挖掘机,一时怒火上头,随手捡起地上散落的石块猛砸挖掘机,将三台挖掘机的八面车窗砸得粉碎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受损车窗价值14285元 ,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例来源:温泉检察)

案例二

黄某某、夏某某因不满他人建房未雇佣自己,为发泄私愤,凌晨前往工地烧毁木模板、脚手架等财物,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3万余元。其二人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例来源:福鼎检察)

案例三

小波因长期受邻居家牲畜噪音、粪便气味困扰,由此心生报复。随后他将老鼠药投放至牲畜圈舍,导致数只牲畜死亡。经审查认定,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楚雄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1、守法从守住情绪开始。 遇到矛盾冷静处理,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才是正道。用暴力手段泄愤,只会让有理变无理,让自己从纠纷当事人转变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2、赔偿谅解不能免刑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量刑从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适用缓刑等,但不能否定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即便足额赔偿、获得谅解,符合起诉条件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